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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四个月,在县级医院开的病假单,公司以请假过长不批准,还有县级医院证明不行。要解除劳动,但是公司有证明写了县级医院可以,这样还和法吗?

其他 2017-10-21 22: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
  • 您好,建议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建议您走诉讼途径。
  • 有合法假条可以请假。解除合同不合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面谈帮你维权手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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