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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三、刘四是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刘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刘四一家将新房装修后,准备给儿子结婚用。刘三认为刘四已分得新房就应当搬走,因为父母去世时,弟刘四未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父亲临终时说这四间房屋今后由刘三继承,刘四可以继承家传的字画。当刘三提出让刘四搬走时,刘四不同意,故刘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四间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刘四腾走。刘四在答辩中称刘三已继承了父亲遗留的几个古董,就不应当再有继承该四间房了,要求人民法院将这四间房归其所有,并且要求刘三腾房。在诉讼进行中,刘三、刘四的叔叔刘恩义向人民法院主张这四间房应归其所有,并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兄留下的遗嘱。但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刘四因争执激烈,气冲大脑,突发脑溢血死亡。刘三见其弟已死亡,遂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问:  (1)在本案诉讼中,刘三、刘四、刘恩义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刘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3)刘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

诉讼 2020-04-11 14: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起诉的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以上
  •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一般情况下,财产平均分配,债务均担,但如果是男方经常殴打女方,那么女方取得相关证据在财产上可能会有相应照顾,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名字不影响财产分割,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将房屋及货车均查封,不得转让变卖,避免男方转移财产,虽然中诉讼中转移财产行为无效,但实际上处理起来很麻烦,还要形成别的诉讼,况且再出现个善意第三人就更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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