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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民事案子,一、二审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申诉后省高院撤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一、二审作出实体判决,驳回起诉。请问,我不服二审判决可以再到省高院申诉吗?

诉讼 2020-03-26 10: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需要先研究下证据情况
  •   首先,做出案件重审决定的,只要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不同而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无权要求做出重审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其次,该案例在二审判决没有下达之前,当事人有权提出撤诉,但是是否同意撤诉,需要二审法院同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开庭被上诉人应当出庭参加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 需要先研究下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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