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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与被告(弟弟)都是系争公房同住人,承租人未变更。(原承租人父亲,已死亡)民事纠纷以排除妨害立案。诉讼请求:被告将强行放在原告居住房内的物品搬出。审理中被告反诉原告迁出系争房。一审法院以系争房没有承租人,被告“不具有权利人身份,不符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被告起诉。又以同样理由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授意一审法官告知原告撤诉。并帮助原告以他项物权保护起诉立案。诉讼请求及被告与第一次起诉案相同。第二次的起诉被一审以“因被告不同意原告居住”为由定案,判决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判决,上述至中院,二审又以“他处有房,应不属于居住困难”实际此认为是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的。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利益受到了侵害,都是一事再理的造成的。请问申请再审能否判回原裁定。

离婚 2016-05-06 10:2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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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诉状、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及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损害的现场证据等,按法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具备这些就完全可以立案了。你好,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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