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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在广东某单位当保安,来公司上班前没有病,但在今年8月底感觉口渴,消瘦,去医院检查,果真是糖尿病,医生建议住院治疗,打胰岛素,我在广东的医院治疗了一周多,一不方便,二是费用太高,我弟弟建议我回湖南去湘雅医院请教授看病治疗,于是我在9月21日向单位请假一个月,回湖南去湘雅请教授看了病,治疗了一个月,一个月后复查时病情有所好转请医生搞了四五个月的药,总共花费我一万多元,现已回单位上班。请问律师,这花费的钱能找单位报销吗?我请假的一个月,公司能否扣我的工资?或者说我怎样才能维护我的正当权益?谢谢!

其他 2018-11-30 07: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个人工伤赔偿得的钱公司要扣除工伤时所花的医药费,如果工伤赔偿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的话,用人单位扣除是合理的,如果不包括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的。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的工人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扣工人集体工资作为赔偿,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一种克扣工资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你的病能鉴定是工伤的话,看病的费用应该能报,但工伤的鉴定是由要求的,你要先到单位所在地的工伤鉴定机构申请工伤鉴定。不是工伤报不了。请假还要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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