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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集团内部虚开增值税票,由集团财务总监联系分公司财务总监开票,分公司财务总监让开票员开票,然后给会计入账,会计都是事后才晓得开了票,只能做账,请问会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8-11-25 06: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税务局监制,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当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1%、6%、0%等。适用17%税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6%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0%税率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中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税率简化合并将踏出第一步。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综合上述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希望可以帮到您,谢谢。
  • 事前不明知,但事后明知,还入账,说明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追问】这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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