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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欲向乙银行错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以甲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及今后在该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作为抵押。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有关部门作了登记。后来乙银行在仔细了解该地使用权的价值的情况后,仍不放心,遂要求甲公司另外再提供担保。甲公司商请丙公司、丁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丙公司的负责人李某代表公司在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甲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丁公司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作抵押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并进行了相关登记。甲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因将资金挪作他用,因而在规定的还款期到来后,不能还款。本案应如何处理?

银行 2017-11-01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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