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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人用我的小东西,我有点生气因为那个人人品不好,然后说了那个人一句:用别人的东西先说一声,能不能有点素质?那人直接冲过来掐住我的脖子一顿乱骂,说我骂他,还有我手臂有淤青,这算不算是殴打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对于这件事能成立吗?

刑事辩护 2017-11-03 10: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成立的,建议及时报警处理。属于殴打行为,其中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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