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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办学校,乙方:民办培训学校,双方合同约定,乙方招收的学生介绍到甲方学校读书,甲方必须接收,否则违约。而2015年上半年甲方电话通知不让招生,下半年又拒绝接收乙方学生,造成乙方2015年没有进一个学生。乙方告到法院,法院以乙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甲方拒绝接收乙方学生,不予支持。乙方认为,没有进一个学生是铁的事实,法院以没有证据来否认事实是错误的,乙方准备上诉,请问上诉状在这个问题上怎么写?

刑事辩护 2017-11-05 1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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