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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非常不公,我不服,决定上诉,写的民事上诉状结尾盖章后,上交法院。过了一星期,一审的审判长打电话来说我在上诉材料上除盖章后,还要再签上名字。说如果不签名,他们要扣分的。请问有这样的硬性规定吗?这是不是在有意刁难呢?

综合法律 2018-09-04 23: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对象是上一级法院。比如,某某区或者某某县法院判决的,那你就要向该区或者县所在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要写上诉状,上诉状跟起诉状的写法差不多,只不过提起上诉的人称为“上诉人”,被上诉的人称为“被上诉人”。
    上诉同样要提交证据材料。你可以将上诉状和证据材料交给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把一审案卷移送到中级法院;如果不放心,你也可以直接到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
    当然,上诉同样也要按规定缴纳上诉费。
  • 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叫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愉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  
    4、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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