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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弟弟今年十月十几号通过本村的一个人(这个人是跟婚姻介绍所合作关系)认识了隔壁县城的一个婚姻介绍所,然后通过介绍所安排相亲了一位广西的女孩(女孩离过婚),然后需要按婚姻介绍所要求交十一万的彩礼,当时同意了交了三千的保证金,然而在我们县城民政局去登记时女孩的户口原因无法登记,所以就放弃了,我弟弟仍然和那个女孩有联系,那女孩在当天准备回广西,当天晚上我弟弟被本村的那个介绍人劝服去广西找那个女孩,那个介绍人的意思就是不需要婚姻介绍所参与了,这样可以省下很多钱,去了之后女孩那边把户口问题解决了,然后在广西登记,女孩那边要八万,我弟弟也给了,当时我弟弟钱不够,我给了他三万,我媳妇给了他一万,回到我们家之后,本村介绍人以婚姻介绍所不愿意之名向我家索要三万,最后家里人决定扔钱求个息事宁人,女孩跟我弟弟在我家住了一星期左右就跟我弟弟一起去我弟弟工作的地方西安,等到了西安女孩态度完全不一样了,整天无故吵架,多次言语侮辱我弟弟,经常放着我弟弟的面给她前夫打电话聊天,甚至还说她结婚就为了性,一晚上要三四次才可以满足,如果我弟弟满足不了,跟我弟弟商量去外边找几个男人帮帮我弟弟,现在我弟弟实在无法忍受了,女孩说下个月也就是十二月份回广西住两个月,过年时在让我弟弟去广西接她回我家过年,我弟弟现在的疑问就是,如果现在离婚,可以要回彩礼吗?

离婚 2020-08-16 15:4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生活时间较短可以要回一部分彩礼。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符合第二、第三款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
    综上,主张返还彩礼必须符合上述未办理结婚登记、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却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 结婚后一般彩礼或者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约定,不过也存在离婚可以要求彩礼的情形,离婚一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法院会判决返还彩礼,或者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的,法院也会支持。
  • 结了婚,如果没有住一起或者相处非常短,可以要彩礼,不过只能要回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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