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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考核按照比例评优、及格、基本及格、不及格,而不是按照员工能力、表现进行考核,而按照比例考核将影响员工的薪职增长情况,而且考核结果未经员工确认就定性。这种考核方式违反公平、公开原则,如果到劳动局进行仲裁,是否正确?

仲裁 2011-08-06 2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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