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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咨询一起非法行医致死案件。案件概述:患者36岁健康男性,于2017年9月28日13:00牙疼,去小门诊拔牙,拔牙后回家路上感觉不适大概20分钟后在村诊所找医生询问,后赶往县医院救治途中死亡。现已报案县刑警队,卫生局调查该诊所没有办理注册,尸体在县医院保存,9月29日晚公安局正式受理,9月29日进行了医疗鉴定,现在鉴定结果已出来。鉴定为拔牙诱发因素导致死亡,被告已刑拘。不知我们现在需要怎么做才能保障争取我们的最大权益?请律师详解。谢谢!

其他 2019-10-02 02:5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1、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应当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揭露犯罪事实。2、在庭审阶段参与质证,指控被告人。3、可以在公诉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诉讼。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事宜也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追问】谢谢何律师的详细解答,现在案件已移交检察院,我们不知如何提起诉讼,提起民事诉讼可申请哪些赔偿项目
  • 死因已经很明确,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主张,要求处理。
    【追问】谢谢刘律师的解答,现在案件已移交检察院,我们不知如何提起诉讼,提起民事诉讼可申请哪些
    【回答】如果需要协助可以面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行医既可以发生在无业人员、个体诊所中,也可以发生在国有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中。其典型特征是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无医师资格证书以及无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
  •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本身体质异于常人或者病情在目前的科学范围内还没有解决办法而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罪都可能造车玩那个病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失,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生主观上是否有失误。
    如果病患死亡时因为医生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因为义务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上述后果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 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主张
  • 目前无非就是赔偿的事情了,我给你的建议是先在公检法控诉,之后等候对方找你谈,在数额差不多合适的情况下及时接受即可,具体最好是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为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 去法院起诉提起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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