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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产检假的规定: 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①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②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③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 不知道廊坊如何规定的?

其他 2011-08-12 14: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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