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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于2005年3月-2008年2月在一施工企业工作。2008年8月至今又在该企业工作。期间仅2005年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2008年8月初,公司老总电话通知到原单位上班,当时协商的工资标准为2008年度为6万元整,2009年度为15万元整)。2009年月17日,公司领导安排回家休息。至今,该公司欠我2008年度工资4.5万元,2009年未支付一分工资。多次给公司领导打电话联系,总以各种理由说忙或干脆不接电话。现我想提出辞职报告。请问:1、可否补发2008年1-2月工资? 2、我是否可以提出2008年9月至今双倍工资赔偿?3、双倍经济补偿是否可以从2005年度算起?4、还可以提出其他补偿没有?

仲裁 2009-04-08 22: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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