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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开始,本人居住的大楼,有外墙脱落现象。我住在顶层,物业研究之后称只有进入我家顶楼的阳台,下放工人才能进行修缮工作,且称此是唯一的办法,物业负责人书面告知,并举例民法通则83条和物权法88条的规定,如果我不同意配合物业进屋维修,将来此处外墙砖再次出现脱落、伤人和造成他人损失的事故,我户要负担法律责任。请问这个说法是否合理合法?谢谢。如果不让物业进我家门施工,以后因墙体脱落出事故我是不是要付法律责任或连带责任?

其他 2017-11-23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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