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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四口,父亲为非农业户口,母亲与两个男孩为农业户口。一家一直在一起生活,直到父母亲生活了40多年后离婚。农村先后分给母亲与两孩子两块宅基地,两个房屋属于自建房。老房子雇佣建房师傅(短工,按天付给工资),全局都参与了劳动,当时大孩11岁,小孩6岁。新房子的主体工程外包,后期工程全家也参与了劳动。由于父母离婚,法院判决父亲母亲一人一座房屋,判决书上未提到两孩子的权益。两孩子也已组建了各自的小家庭。结婚时都住在新房子,共五间房屋,每个小家庭两间半。考虑到下一代的上学问题,在父母亲离婚前四五年就搬出租房子。离婚后,父母亲各住一座房屋。直到有一天父亲准备出售他居住的房子。问:如何保障两孩子的权益?本人认为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能提供参与建房的劳动证据,和家庭共同生活期间作出的许多贡献:建房搬砖和泥,种地收麦除草,购置家电,还债.....(有种说法是,建筑老房屋时,两孩子属于未成年人,即使劳动也不算是做贡献。请问有依据吗)。本人认为两座房屋都有两个孩子的份额,就是不让父亲卖房得逞。请律师支招。并将聘请出庭。

其他 2017-11-24 2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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