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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7年9月13号入职一家上市公司在北京的分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就业协议,试用期为2个月,也就是到11月13号,可是公司人事突然在11月17号打电话告知我,我的转正申请未被通过,要求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我问她原因,她只说是我的直属领导不同意我转正,让我联系一下我的直属领导,我给直属领导打电话,他给我的反馈是,延长我的试用期,并不是因为我的工作能力问题,而是因为公司现在接不到项目,没活干,要裁人,而我刚好处于试用期间,所以公司考虑辞退我,但是我的直属领导觉得我的工作能力还不错,想要留住我,无奈之下,与公司达成协议,先延长我一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这一个月内,有新项目接上,我就可以顺利的留下来,同时,还让我就这件事情保密。11月22号中午,人事部又给我发了一个延长试用期的通知书,让我签字,我心里有点忐忑,不知道该不该签字。

其他 2019-11-20 11:47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好,希望能帮到你,法律并没规定不许延长试用期,但是对试用期的长度有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只要试用期总长度符合这一规定即可,另外关于试用期延长,用人单位必须有合理理由,否则应该视为你已经转正,因为这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对于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这个与你的情况并不相符。比如你辞职,然后再次回到这个单位的话,这种情况就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主要是针对这种情况。 另外,试用期延长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变更,你是可以拒绝变更的,这样单位要么让你转正,要么就得解除劳动 试用期的时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适用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劳动者同意,否则,其延长决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追问】谢谢您的解答,那公司现在给了我一份延长试用期的通知书,让我签字,这个签了之后,会有什么影响,比如公司要是一个月之后,在辞退我,我该怎么办?公司应该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回答】你同意延长了,到期之后还是同样的结果。
  • 您好,需要根据您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建议您来电说明具体情况,详细咨询。
    【追问】您想了解合同的什么内容呢?
  • 你好,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协商不成,需要申请劳动仲裁
  •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发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一、试用期内,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提前3天提出;二、如果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为由,可以书面提出解除后,可以立即离职;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行《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满足一定条件的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这方没有过错的,没到合同期限被公司无理由辞退,劳动者能拿到赔偿吗?  如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限,被公司无理由辞退的,是可以向其请求赔偿的,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一、双方有约定赔偿的按照约定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情况确定赔偿,是解决双方纠纷最节省时间精力的,因此,如果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约定的赔偿就按照约定的办。   二、提前告知的应付一个月工资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有以上三种情形的,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的,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无理由解除的二倍补偿   用人单位实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造成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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