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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建筑公司与乙钢铁公司签订了关于买卖钢材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钢材1000吨,总价款为5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订立后30日内交货,收到货后甲公司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请问该合同的履行地点如何确定?

其他 2017-11-25 21: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无实际履行的,不按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有实际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地管辖。 相关法条: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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