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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被告李某某经电业局审批同意,设计、投资施工了250千伏安配电室外网工程,外网进线由被告电业局支线T接,新架10千伏线路约300米至被告李某某配电室。施工后,电业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安全距离。2010年,李某某在未经电业局审批的情况下在上述高压电网下施工建设钢结构车间。2011年2月15日,原告王某儿子王小某在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被高压电击后从高处坠落至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小某施工处的墙面距离上述高压电网不足1米。原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李某某、电业局赔偿其全部损失。电业局答辩称:事发线路的产权人是李某某,并非电业局。电业局也不是受益人,故电业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业局不是相应的电力主管部门,没有保护及监督的职责。故原告要求电业局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某答辩称:我已经将工程承包给了有资质的公司,故我在承揽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刑事辩护 2017-11-25 1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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