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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民工的过劳死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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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和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各行各业普遍存在劳动者超负荷、超强度劳动的现象,劳动者因过度劳累而导致死亡的事件屡有发生,“过劳死”遂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目前中国IT业的现状,有人称IT从业人员为“IT民工”,他们的“过劳死”,谁来承担法律责任?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关于“过劳死”的明确界定,但人们普遍认为,所谓“过劳死”就是指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导致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最终导致劳动者死亡的情形,其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用人者违反劳动法规,使劳动者长期承受超过正常劳动强度的工作任务;2.劳动者的健康因长期超负荷的劳动而受到严重损害并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过劳死”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者“过劳死”是因为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导致劳动者积劳成疾所致。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违法违规的用工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方面,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法的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工作的,均要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劳动者“过劳死”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因过劳致死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对其构成侵权的同时,其死亡情形又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这将涉及侵权请求权与工伤认定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果是因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事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即向政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就该请求权竞合的规定是支持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不再支持侵权责任赔偿的请求。[page]

  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不能被认定构成工伤的“过劳死”劳动者,则其亲属应当通过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的方式主张权利。

  完善休息休假制度,减少和遏制“过劳死”

  劳动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劳动监察职责,对用人单位用工的规范性做出有效监督,对用人单位加班状况实行严格管控,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法查处;工会及相应行业组织应积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涉及工作时间的制度形成和执行上成为监督主体;劳动者自身应加强防护意识,遇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及实际执行上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工会或行业组织投诉,并注意收集如公司制度、工作考勤、加班记录、工作时间的规律性、出差的次数等用以证明用人单位违法的证据材料,为日后诉请侵权赔偿做准备。

  借鉴和完善遏制劳动者“过劳死”的先进立法,日本于上世纪80年代就开通了一条“过劳死热线”。近年来,日本着力推动“过劳死”认定赔偿制度,把“过劳死”列入工伤范围,通过了一项规定对“过劳死”受害者家庭赔偿的法律。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已经将“过劳死”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我们应在借鉴上述先进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过劳死”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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