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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1月2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时约定于3月15日之前办理过户。但后来我们是在4月16日获得银行贷款审核通过,才去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在中介的提议下将原有合同规定的过户日期改为4月16日,房东也同意了。但直到6月30日银行才放款。现在房东不肯交房,并要求我们付等待银行放款期间的利息,并说我们是违约在先 我的问题是: 1 如果我在31号强行上门开锁,(该房屋内无人居住,只有一些陈旧的物品),让中介和110同志都在场见证,把房屋内的物品搬到楼下,这样做是否违法? 2 我们没有在3月15日办理过户,但是4月16日办理过户时,是在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更改了合同的时间,是否有效?我们是否还算违约? 3 房东问我们要等待贷款的两个月中的利息,是否有依据? 4 现在我们还有2万的尾款没有付给房东,我们要追究她的违约责任,是否可以在尾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还是要通过必要的途径才能扣除?如果我们必须通过诉讼才能要这部分违约金,那么我们应该在何时提起诉讼,以及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大概多长时间可以完成?

其他 2018-05-17 19:3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债权和债务转让的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追讨债务应提供什么证据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关于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关于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 根据合同法83条、84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其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撤销权就失去了对象。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包括债务人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行为。前者如将财产赠与他人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放弃对他人的债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等。2、须债务人之处分财产行为危害到债权实现。债务人虽处分其财产,但仍有清偿能力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此权利。3、在时间上,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与债权成立之后。其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
  • 如延后的过户,你所说有经法律上的证明,你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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