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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32岁,未婚,经人介绍认识。后来同居三次,第一次同居第二天去逛商场女方要买手表8000多的,打好折7290元,第二次属经期同居未发生关系,第三次一起吃晚饭后要求买手机,1580元,买回手机同居一晚,第二天女方以不适合为由要求分手。。。。。。 男方要求折扣退还现金或物品,女方不同意,说已经同居过就不能退还。本人认为其目的性明确,有严重诈骗意识和行为,能否告她诈骗??诈骗要有其他什么依据???谢谢

离婚 2011-07-29 16: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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