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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工程咨询单位,有个标段施工方中标后要求清标,那么想请问以下三个问题:①中标总价(也就是投标报价)是否可以修改(增加或减少)?②调整部分综合单价,降低不合理综合单价(加到较低的综合单价上)使综合单价趋于合理是否可行?③是否有法律依据支持清标工作?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对这方面的约定?

其他 2017-11-30 17: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因而中标后进行清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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