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2010年经招标活动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在合同签订前,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工程停止,暂停一切活动。

五年后工程复工,请问中标通知书是否还有效力?

另外,因五年已过,技改等原因,原招标文件中范围、现场条件等均发生不小变化,此种情况下是否还要延续原有招标结果?倘若我想废标,一切重新招标,是否合法?或者如何操作?

非常感谢!2010年经招标活动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已发出中标通知书,请问中标通知书是否还有效力?

建筑工程 2019-06-01 0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下7类情况的中标效力属于“中标无效”:
    依法必须招标未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未进行招标的,中标无效。
    泄露标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围标、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借用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标资料,影响中标。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方私下接触。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法确定或更换评标专家。招标人违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
  •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以下规定:  (l)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由于建筑工程一般具有造价高、技术复杂,其质量问题往往涉及公共安全等特点,因此国家对建筑工程承包方的从业资格有特别的要求。  
    (2)订立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有利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现实生活中看,当前应注意防止发包方利用建筑市场施工力量供大于求的局面,迫使承包方接受某些不公平条件(如要求承包方实行带资承包、垫资承包)的情况。  
    (3)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合同按照其订立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特点,是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费者在商店购物与商店之间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属于典型的口头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数额大(因建筑工程造价高)、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大理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