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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8号我朋友在某某某超市购买了,三包调料拿回家后发现此调料为过期,又去买了几包都是过期,我朋友拿着过期调料和超市收款凭证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去投诉,诉求超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等了几天无果我朋友又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讯问此事,食品监督员让我朋友联系超市经理处理此事,我朋友就给超市打电话,超市工作人员说给予1000元赔偿,最后我朋友答应了,超市工作人员说让我朋友11月30号下午三点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处理,到了监督所超市经理要求我朋友出示调料和收款凭证,我朋友把调料和收款凭证都给超市经理,超市经理看过后又说只给予我朋友500元赔偿,我朋友不同意,我朋友要求超市经理归还调料和收款凭证遭到超市经理拒绝,双方坚持不下让监督员调解,就在这时超市经理从外面叫来五个社会青年,对我朋友拳打脚踢,打了约一分钟左右才停止,事后什么都没说把所有东西和收款凭证都拿走了,最后我朋友报警,请问超市经理这样属于什么行为,

其他 2017-12-01 20: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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