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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手商品房购买合同中的附件四中,出卖人单方拟定如下内容:为小区服务的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会所、商铺、地下室(除设备房)、人防工程、小区内露天停车位及各楼栋的架空层及其地下车库等,所有权、收益权等权益属于出卖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免费在有关建筑物楼顶设置项目标志和出卖人形象标志;出卖人有权在商品房所在项目内设置广告灯箱或其它广告位,其使用权、收益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在使用外墙面广告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广告的位置不影响买手人的正常生活。 请问:该补充内容合法吗? 2、如果以上内容不合法,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修改,而出卖人不愿修改。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签订该一手房购买合同,会造成违约吗?如果会造成买受人违约,有什么补救措施吗?如果不会造成买受人违约,那么会造成出卖人违约吗?如果出卖人违约,那么出卖人是否应该双倍赔偿买受人购买房产所支付的定金?

其他 2011-07-31 0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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