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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毕业,目前在上海某一一级幼儿园做老师,已签署劳动合同,每天工作时长8个半小时,有时更多,而工资只有上海市最低工资。同样区域的另一个一级园,工作时长8小时,工资是我们的两倍。可以维权吗?

其他 2017-12-07 1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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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41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您可以去劳动稽查大队投诉,并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加班费。
  • 以劳动合同为准。
  • 以劳动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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