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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1月20日借给朋友11万元,说好利息是3分,也写了借条。但一直未还,在2010年4月22日双方协商利息算到2010年4月22日,即27个月*3300/月=89100利息+本金11万,总共19万多,后重新又写了张欠19万的欠条,于2011年4月22日前还清。现在我追讨,她把自己说的很穷,说只给11万,而且还是借来的钱,她还没结婚,也看不到什么资产,我该如何起诉,总共又能拿到多少钱。这利息我可以要多少?这两张借条都还在我这里,迫切期待答复!非常感谢。

其他 2011-07-30 17: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起诉解决
  • 第一,既然已经确认并出具了19万多的欠条,你按照重新确认的债务关系起诉就可以了。 第二,按照法律解释,一般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为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所以你约定的稍微高了点,但是规定的部分还是受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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