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2009年我老公和前妻离婚,离婚时有共同债,离婚协议写明,女方应给男方的四万元等于孩子抚养费到18岁,2011年,女方起诉要求孩子400一月抚养费,我门也给了,2017年11月,她又起诉孩子抚养费要求700一月,我不想给,怎么办,那离婚协议的四万元能要回来吗,或者还是按照400一月算,中间的这好几年,女方不给我们看孩子,一次没见过孩子

离婚 2017-12-13 16:5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无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7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