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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0日进入一家公司做工程销售经理(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介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聘书留存于公司。约定试用期为1到两个月,6月28日提交月度工作总结、下半年的工作计划、绩效考核政策建议,6月29日和老板面谈时不顺利,双方互不认可。次日致电人力资源公司询问是否要办理离职手续及工资何时发放,对方称工资于7月同其他员工一起发放,并帮忙询问是否需要办理手续如需要通知我。事实是没有通知,待7月20日询问就职公司工资发放情况时称应办理离职手续并于办理完手续三个月后发工资是公司规定。抱着和为贵的态度于7月21日去办理离职手续,离职申请表上备注离职后七天内办完,否则按自动离职工资不予发放。我的做法是直接撕掉备注,于7月24日签字(当时还有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仓管未签,人力资源主管称交给他来办理并表示努力争取本月发工资),现在工资仍未发放。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我要维权是否合适?现有证据:5月的两天工资条,公司发送短信若干条,公司发送的email两封,工资卡一张,同时和我进公司参加培训学习的同事和我面临的一样局面,可以做人证。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仲裁 2011-07-31 09: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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