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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9日上午再工作时间受了工伤,大约再半小时以后被单位送到医院治疗,庆幸的是只是扭伤了肿胀了,但是医生说骨头轻微受损,但问题不大,只是拍了片子,给了点药,这些费用都是单位垫付的,之后就送我回家了,我想请教一下,这个费用应由谁担负,还有就是一周后还要去医院复查,这个费用由谁承担.谢谢了啊!!!

其他 2009-07-21 18: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安徽(阜阳)吴咸亮律师事务所袁仲达律师解答: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有保险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
  • 谢谢啊各位啊
  • 工伤当然应当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有异议,你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的费用依法应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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