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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牵扯现房屋情况:此房全款购置共43万,在2008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前女方有预交部分款;在2009年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在2010年办房产证,好像11年拿的证;//二:现房屋女方说:这个房屋为女方单位分给职工个人的房产,结婚前女方两次共交了15万房款,剩余的房款在婚姻存续期间付完,结婚后签的购房合同,办的房产证。这个房子参照限价房五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且在房产证上有注明:此房仅归个人所有。//女方认为,这个房应属于女方所有,男方父母出的钱(20万左右)应该按同期的银行利息合并计算后给男方,房产增值的部分和男方没有关系。//三:已出售的房屋:男方在结婚前,男方父母给出钱买房(首付大概23万),后来在双方结婚之后卖了这处房,收回的房屋款,男方的父母同意给男方出资买现房屋(大概23万);//我想咨询律师,此现房双方应如何分配,依据什么法律条款?我们婚生一孩,现跟女方,男方现在月收入2千元,男方需要出多少抚养费,按什么依据,谢谢

离婚 2017-12-13 13: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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