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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3年被告向我借款35万元,用自家门市房做抵押,并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当时为了少花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权力价值设定20万,2015年被告因集资诈骗,被判刑,2016年,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及至给付日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在原告借款抵押全部房屋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当庭承认借款35万的事实,并承认是用整个房屋做借款抵押,该门市房没有抵押给其他人,我是唯一的抵押权人…一审判决:我在被告抵押房屋价值2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我不服,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5万至给付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在被告抵押房屋全部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维持原判,请问,我有权向被告讨回35万及至给付日利息,在全部抵押房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吗?有没有律师愿意接受风险代理的?

其他 2017-12-15 14: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合同、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及时起诉要他还钱。 要看欠条上面有没有还钱时间,若有,应在还钱时间到后2年内起诉,若没有起诉,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同时要看你有无证据证明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高于四倍的部分利息无效。若起诉前发现对方有财产,可以申请保全。
    【追问】你好,李律师,你这个法律都过时了
  • 你好,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才有优先受偿权
    【追问】一、二审判决,在原告在被告抵押房屋价值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提到20万给付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是否给付,银行贷款20万,他项权证权力价值也是20万,一审判决怎么支持本金外,还支持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呢?我曾在银行贷款部门工作过,对银行诉讼了解……难道剩下的本金15万及利息,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吗?
  •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才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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