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因南沙区南沙街要做公路而征收现有宅基地,问题:1、此拆迁是否违法?据了解,此路段未取得广州市拆迁许可证,10年前已说要拆迁,但一直无公告。2、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拆迁方拿出:(广州市南沙区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办法),有效期2年,是06年9月1日施行,(到现在已过期)作为标准,是否合理?3、按上标准,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为:750元/方,按目前的最新标准是否太低了。说按此标准(750元/方)可给安置房,可以1300元/方同政府购买,说是廉价了。 法和不合理?

其他 2009-04-15 11: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此类问题政策性较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效果都不太理想。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达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