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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是卖方,房屋是我老公单位的指标房,买方自称是离异女子,膝下有一女儿,年龄不详.现通过中介将房屋卖出,目前购房发票已写上买方名字,买方现在陈述卖指标房的时候,作为卖方的老婆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要求我补签字.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由于上述内容,我们了解到买方刚离婚,是买方自己陈述离婚不久,我们担心买方支付的买房款是与前夫的共同财产,该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买方书面声明给我们其购房款为个人私有财产?如果该财产是女方隐匿的财产,该声明是否有法律效力? 3.以上事实如何处理较为妥当?望回复,,十分感谢!!

其他 2009-04-15 05: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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