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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一个恶性骨肉瘤患者(有医院诊断证明),工龄6年6个月。医疗期满后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没给我经济补偿。现在解聘1年了,期间我申诉到仲裁没有结果,现在上诉到法院。 请问律师1.现在他们答应给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6个月的医疗补助,加50%医疗补助的大病补助,我可以要100%吗?(恶性肿瘤应该是绝症我认为) 2.也答应给赔偿金,但是他们以《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为准,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我认为应该以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请律师指教。谢谢!

诉讼 2009-04-13 10: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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