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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加班,一直没有给加班费,说是等年终时候和年终奖一起发,还有就是我们约定好的工资是4000,后面公司又给我涨薪加了500,但是我们的劳动合同写的是3200,上班时间合同写上每周6天班,但是工资条又是按每周5天班写的,周日加班也没有补休,说是可以调休,但是很多时候申请调休都会被拒绝,我们加班的加班费说按上海最低标准的1.5倍给,现在马上年终了,我担心公司到时候不给发那么多的加班费,我们加班时间非常多,平均下来每月加班差不多在60个小时左右,这些有伤害到我的权益吗?我从来没有拿到过工资条,和考勤记录,但是每天加班的时间我自己有记录,这些可以算证据吗?

其他 2020-06-26 18:3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41条又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您可以去劳动稽查大队投诉,并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加班费。
    【追问】那这样我的劳动合同是不符合国家的规定了对吗?拿合同是否无效
  • 自己的记录很难被认可,需要收集加班及具体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
    【追问】晚上从公司打车回家的记录呢?
  • 自己记录不能作为证据。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自己做的记录,一般不足以判决依据。
  • 你好 要相关证据
  • 自己做的记录,一般不足以判决依据。
    【追问】我们公司过九点有饭补,然后我们每个同事都有记录,不可以算是吗?那我的工资条,考勤记录都是公司那,我们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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