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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在2008年4月7日协议离婚,当时离婚时只是处理了财产和小孩的归属问题.而在债务方面就没有说。 我前妻在去年5月份出了一起交通事故,该次事故她坐在他人的摩托车上的乘客,她是没有一点事故责任的(我去交警队查过了,交警队的事故鉴定就拿到,只是问了交警队的人,因为他们只向法院担供相关证明),因此她借口这次交通事故私自向别人(我并不知情的)借款5万元的欠条. 然后债主向法院起诉了我们俩个人,这个案件是在08年3月31日开的庭,当时我也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医院的帐单(还有医院盖章),她实际才治疗了2.1万元的费用。并且也说了到交警队了解到她没有事故责任的情况,可是在08年4月9日法院作出了我和她各自承担一半的判决。 法官的意思是说,只要确认这个款项是在我们结婚内借的,就是一人一半 其它的就不管了。 请问法官这样的判决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因为我怀疑前妻可能输通了法官的工作),现在我想上诉,不知上诉的状况会怎样?我该怎么办?

诉讼 2009-04-11 23:1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的日期是不是有问题,案件是在09年3月31日开庭的吧,判决是在09年4月9日作出的,现在你想上诉. 如果是交通事故是在你们离婚后发生的,属于她的个人债务; 如果是在离婚之前发生的,债务由于你们共同承担,但债务显然有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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