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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2000年把我除名,没把除名决定书面送达给我;2008年8月18日我自己从人事科要了一个复印件,可是除名决定所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家废止了,这个除名决定还有效吗? 一审和单位都已认可未送达,但他们以超过时效为由,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我自己在人事科要的复印件算“知道或应该知道”吗?

诉讼 2011-08-02 2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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