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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资经营一家台球厅,本人表弟占股比例10%,其他三人各30%,本人表弟平时并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赌博机摆设半年左右,共盈利10元,表弟分红1万元。近期台球厅大股东因在场所内摆设了一台赌博机而被公安机关抓捕,作为小股东也被公安机关传唤并拘押。请问,作为占股10%的小股东且平时并未参与经营管理,属于共犯吗?

刑事辩护 2017-12-25 1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有可能属于的。。
  • 属于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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