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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小表叔35岁,民工(装修工没有用工合同,口头约定,做完一处工地结工资),农村户口,上一年度常住地在成都市区。前几天包工头在江油市接了一处农家乐二次装修,安排我小表叔等5个工人出差务工,装修工程才进行到第二天,晚上因雇主方提供的住宿场所空气不流通热水器废气排放在室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想请问下我们可以主张怎么补偿,根据什么标准。

其他 2017-12-25 14: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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