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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6间。1960年生一子丙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6间。1960年生一子丙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6间。1960年生一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的6间房屋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6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6间房屋,请问:(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为什么?

其他 2017-12-26 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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