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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选举,小区600户,200票同意,200票弃权,200票不参与。结果公布业委会胜选,注,选票没有不同意选项,只写了签弃权,不投票视为同意大多数人意见,也就是弃权400票,同意200票,200的胜。大多数人意见是不是应该过半人数才是大多数人?业委会以前有一个,没干啥就散了,大伙不想有了。但是街道物业办公布业委会获胜

其他 2017-12-29 09: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法。。。。
    【追问】以前是双过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的有关规定,同意人数必须过半,也就是300票。按您的说法,一个人同意了,599人弃权了,也通过了是吧?其实这599弃权票有许多人不同意,不是不同意有业委会,是这里有不合适的人在候选人里。我们经历了一次,绝对是双过半表决意见。谢谢!经过我们努力,还是被叫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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