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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提出离婚,又不承认债务怎么办?

离婚 2009-04-13 17:3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21万夫妻双方均有义务偿还。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不存在抚养孩子四年的辛苦费。 3、根据婚姻法第39条相关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分割。因此房子也一定判给女方。 4、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综合而言,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孩子也未必是归女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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