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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如何进行?

其他 2018-01-05 21: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涉外财产保全较之国内财产保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一是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对保全财产监督机制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由有关单位监督。   涉外财产保全多见于海事案件。在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驶离港口。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1、财产保全因下列情形而得到解除: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保全措施采取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4、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并经法院同意的;   5、是其他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   财产保全解除由人民法院发布命令,该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然,申请不当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换言之,损害结果须与财产保全措施存在因果关系时方能赔偿,超越范围的赔偿也是对申请人权利的侵害。
  • 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 您好!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 你好,直接向仲裁机构提出保申请就可以了。
  • 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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