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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律师 本人是2006年4月进公司的到在7月份签定劳动合同,到2008年7月2年合同期满可是到现在公司还没有给我签定第三年的劳动合同,这样公司有没有为返了劳动合同法,要不要向劳动者陪尝???。还有如果我现在不想再在公司做下去了,向公司提出我要多少天才可以离开公司???。比如3天还是一个月,劳动法有没有法律依据等等。 谢谢! 急??

其他 2009-04-14 16: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公司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可以向公司主张你自己的权利。如果你想离开公司,你随时都可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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