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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今年七月份在一家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当时并没有直接签劳动合同,而是签了一份培训合同,委托一培训机构对我进行三个月的培训,这个机构其实是我们公司自己下设的一个地方,而且我也并没有去那里培训,而是直接由公司的老员工带着,合同上写着,培训费用三千元,由公司先行负担,并且每个月公司会给补助,总额是三千二百元,但是,如果在这三个月之间,想要离开,就要自行支付这笔培训费,并且不给发放补助,而且还写了在正式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如果想离开,未满半年的要全额赔偿培训费用 三千元,半年后,赔偿一半,一千五。 我现在还没有待够三个月,想要离开,是否用赔钱,公司是压一个月的钱,已经发到手的钱是否要还给公司?没有发的那一个月的钱还能不能给??? 希望专业律师给予解答!!非常感谢

其他 2011-08-19 2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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