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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山东省菏泽牡丹区的,2017年三月因为宅基地纠纷和对方发生了冲突。经过鉴定我方四个轻微伤,对方两个轻微伤,有一个第一次鉴定是轻微伤,但不服,第二次鉴定为轻伤一级。经过派出所调解,我赔给对方八万元私了了。但现在派出所又找我,让我办理取保候审,交罚款四万元,我想问一下,国家有这样的规定吗?这钱交了以后都去那了,我也没打坏公家的东西。为什么要交这钱?

刑事辩护 2018-01-08 0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有这个规定。刑诉法规定
  • 取保候审需要缴纳保证金或者需要保证人,这是刑诉法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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