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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商场安防主管工作,在8月1日因一家商家没有正常开业,我未能及时申报,公司人力说我严重失职,其实当时是这家商家已经在之前两天没有开业了,我以为有当时当班人员报过了才没有再去报告,然后对我进行降职降薪处理,并说如果不同意可以自动离职,其实就是变相的逼我自己走,现有如下问题: 1. 我认为这是变更劳动合同款项,应双方协商一致,是否单方不同意就不能执行? 人力回答:这没有变更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没有对你的薪资和职位进行约定,只是注明按企业规定执行。另外,你不同意降职结果也是这样,只要企业公示了,不管本人是否同意结果都是这样? 针对这样的问题:1)人力处理是否合理? 2)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3)是只要企业公示了就不用本人同意就能直接降职降薪吗? 2. 企业的劳动合同里有一条说: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调职、调岗、及工作地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如不按上述要求对乙方按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处理,给予辞退并不赔违约金。 这条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应该是协商一致才行? 3. 企业说我严重失职,给予降职,但在企业规章制度没有进行培训,只是放在了企业公网上,这样可以认定当事人被告知过吗? 4. 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说没有按时申报就是严重失职,企业能按这样就认定我严重失职吗? 5. 我的班次是上一休一,每月15天出勤,每天12小时,等于每月是180小时,我认为是超时了,但企业说12小时里包含2小时吃饭时间,处于实际工作时间是10小时每天,这样合理吗? 针对如上问题,企业现在已经给我降职降薪了,但由于不全是本人过错,而只对我一个进行处理,我认为不合理,我想要求如果其他相关人员和我一样的处理,那我认了我同意,或是企业辞退我被我经济补偿金我离开,但是现在这种情况我不能接受,我该怎么办,可以申请仲裁吗?

诉讼 2011-08-07 11: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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